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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3日電)保險業在海外設置子公司、分公司,條件鬆綁。保險業若要到海外、亞洲地區設分公司或子公司,金管會明確規定,前1年沒有受到處新台幣300萬元以上重大裁罰案,就有機會可申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了鼓勵保險業到其他國家或者亞洲地區設立分公司,修正「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且發布施行。 金管會原本規定,保險業最近1年內若違反「保險法」規定,不管情節輕重,只要有違規事項,就不能申設國外分、子公司。 金管會予以鬆綁,只要前1年沒有受到金管會處300萬元以上罰鍰等重大裁罰案件,或者已經改善並得到金管會認可,且在財務方面符合標準,如資本適足率(RBC)200%以上等條件,就有機會可到海外增加設置子公司、分公司。 金管會指出,由於保險業大陸地區設置據點,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台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另有規定,此次鬆綁並未含大陸地區。1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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